彭州房屋买卖纠纷 购房者10万现金收据违背生活常理且存在诸多疑点未被采信
之后,何某突然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在转账给付9.4万元房款的当日,还现金给付10万元并有收条为证,4.6万元收条上也有“房款已付清”的字样,故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合同无效,被告王某返还其购房款24.6万元并支付相关经济损失。
彭州法院一审认为,因房屋共同共有的第三人不同意追认王某的处分行为,何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王某对此负有全部责任,应赔偿何某损失,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时规定的短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法院同时认为,王某持有的收据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足以证明房款付清的事实,故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何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常理作出判断具有说服力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祝增巧告诉记者,民间的收条收据因无规范的格式、要求等,时常会引发矛盾、纠纷,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不少案件都需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等进行综合判断评定,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客观公正地作出判决。
[相关:法院]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王鑫 晨迪]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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