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房屋买卖纠纷 购房者10万现金收据违背生活常理且存在诸多疑点未被采信
该案争议的焦点,就是2011年11月25日,何某是否向王某支付了10万元现金。
庭审中,何某除收条外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对此事实加以佐证,反而被告提出的异议与该证据证明的事实较为相符,何某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存在诸多疑点,很难证明其主张。
首先,其支付10万元现金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合同约定当天只交付9.4万元购房款且其已按合同要求转账支付。其次,其支付10万元现金不合常理。通常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会考虑到付款方的资金状况、房屋特点来确定付款、交房、办证时间等。该案中是当天刚签订合同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支付首付款,之后若卖方再要求提前支付10万元现金,有损买方期限利益,买方一般不会接受。再者,何某对10万元现金支付的陈述前后不一,漏洞明显。王某在两次收款后出具10万元收条合乎常理,符合交易习惯。同时,该收据全文是由何某书写并由其持有,“房款已付清”的字样完全可能是其在王某签字之后添加,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房款付清的事实。
综合上述情况,说明何某陈述其支付了10万元现金,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违背生活常理,且其陈述前后矛盾,因此,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相关:法院]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王鑫 晨迪]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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