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一摩托车自燃致两死五伤 车主以失火罪被判四年
对此,辩方认为,未年检的车辆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但安全隐患不等于火灾隐患。“车辆是供道路行驶的,年检和强制报废制度,都是为了保障道路上的行驶安全,与防止车辆燃烧无关。”辩护律师说。
检方提交的证据中还显示,摩托车的油箱和电瓶曾被更换过,检方据此认为被告人对摩托车有过改装行为。“摩托车在2010年的时候因为油箱漏油,换过一个油箱,2012年的时候还换过一次。”蒋汉刚供述道。
对此,辩护人表示,到修理店更换了油箱和消音器等,是因为摩托车出现了油箱漏油等情况,属于正常维修,不能据此认定过失犯罪。辩护律师称,摩托车是在停车8小时后才燃烧的,与蒋汉刚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仅仅因为他是车辆的所有者,就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实中车辆燃烧较为罕见,车主不可能预见得到车辆会因为没有年检或者已经报废而自燃。”
宣判
车主行为构成失火罪
被判刑四年
对于被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应当知道该摩托车在行驶及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却疏忽大意,将车辆停放在居民聚居地,导致车辆电线故障产生电弧引发火灾,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7年12月2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汉刚明知其使用的车辆未进行年审,属于注销车辆,在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并停放在居民的密集区,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相关:消防]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祝浩杰]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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