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女子在朋友圈里骂朋友 法院判“在朋友圈道歉3天”
起因——
朋友间闹了矛盾,两人通过短信用粗俗的语言辱骂对方,其中一方将短信截图发到了朋友圈,并配上对方的照片……
起诉——
张女士将朋友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当面道歉,并通过当地媒体刊登道歉信和在微信平台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名誉权,判决其停止对原告的侵害行为,并在朋友圈内发布道歉函,天数不低于3天,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31岁的张女士没想到,和朋友在短信上一段口角纷争,竟被朋友将聊天中对自己带有侮辱性的话语记录截图,并附上自己的照片发到朋友圈。“我没想到她竟然会这样做!”张女士对朋友的做法感到愤怒,并将对方起诉到法院。
6月20日,成都商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张女士的朋友赵女士因侵犯张女士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张女士的社会评价,法院判决赵女士立即删除其朋友圈相关侮辱性言论,并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函至少保留3天,同时赔偿张女士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朋友圈]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成都商报]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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