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发布 用餐后尿检呈阳性餐馆干杂店老板被判刑
典型案例1
胡某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侦查监督案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王某在胡某经营的食品店用餐后,当天参加入职检查尿检呈阳性。王某本人无吸毒史,因尿检不合格被取消资格,对他造成很大影响,随即报案。新津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获得案件线索,提前介入侦查,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对涉案食品店、干杂店进行检查,并扣押有关涉案物品。经检测,扣押物品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吗啡等国家食品规定中禁止添加的添加物。新津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市场监管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正式提请批准逮捕后,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法从快对涉案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胡某等4人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该案是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一个缩影。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创新“内联外合”“工作站”“1+4+N”等工作方法和模式,切实提升办案质效,给出解决“两法衔接”工作难题的答案,为今后办理类案积累了宝贵经验。该案不仅打击了不法食品经营者,震慑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且顺藤摸瓜惩治不法食品原料供应商,拔除流通环节的毒瘤,规范了食品调味品市场经营秩序;延伸检察办案职能,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构建以预防为导向的屏障,营造了推进全民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专家点评: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也不断加重。该案是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期盼的代表性案件,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坚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净化了食品市场,让广大老百姓“吃得放心”,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感;而且有助于广大民众知晓刑法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认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手段和形式,认清其危害性,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惩治和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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