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九】
周某等人盗窃案
——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检察机关严格、灵活执法相结合
2014年5月至7月期间,周某(16岁)、陈某(17岁)、张某(15岁)伙同另外两名成年人多次共同盗窃摩托车。2015年4月,张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周某和另外两名成年共犯;陈某在家人劝说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张某归案时虽已16周岁,但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随即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立即对张某予以撤案。对于陈某,经社会调查发现,陈某平时表现较好,初中毕业后在饭馆做服务员,本次犯罪因受朋友邀约且只是在一旁望风,又有自首情节,故对陈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对于周某,经审查,周某系3次共同盗窃的主犯,发出邀约并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和进行销赃。同时社会调查发现,周某初中辍学后便进入社会,几年里频繁更换工作并结实了一些社会不良青年。周某父母过去疏于管教,现在表示难以管教,检察机关遂决定对周某提起公诉。周某、陈某、张某均为同村村民,儿时玩伴。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分情形分别作出了三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典型意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完全施之以宽未必使涉罪未成年人受到教育,反而可能纵容了犯罪;完全施之以严未必使涉罪未成年人真心悔改,反而贴上“标签”,不利于回归社会。本案针对共同犯罪的不同涉案人员,灵活对待、区别处理,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检察] [来源:新华网] [作者:吴光于]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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