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五】
江某故意伤害案
——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政府购买服务定制帮教方案
2014年12月某日晚,江某(17周岁)因帮魏某某等人打架持弹簧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和吴某某刺伤后逃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江某之父亦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鉴于江某悔罪态度较好,其父母在成都具备相应的监管条件,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经评估后对江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8个月。为实现帮教专业化,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指定两名专业社工对江某提供包括心理测试、家庭关系评估、帮教考察等在内的个案服务,从情感表达、人际沟通能力、认知能力等方面引导江某重塑自我。江某从考察初期不主动配合、任务完成情况较差,到每次主动向检察机关联络月度考察事宜并提交书面报告,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意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增强,可以和陌生人有效沟通,经常向父母表达爱意,并尽心照顾出车祸受伤的父亲,亲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心态更加阳光。目前,江某正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典型意义:成都锦江区院在全省率先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帮扶工作,联合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建立长效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本案中,通过为帮教对象量身定制个性化帮教方案,有针对性的进行帮教考察,实现了帮教的专业化,为探索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长效机制提供了思路。
[相关:检察] [来源:新华网] [作者:吴光于]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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