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六】
廖某某抢劫案
——检企共建,观护基地搭建“回归桥”
廖某某(15岁)系在校学生,因通过网络购买苹果6手机被骗后,欲通过抢劫的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当天深夜,廖某某尾随一名女子,并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抢劫该女子的苹果6手机一部,事后因无法破解密码而欲再次实施抢劫。次日,廖某某再次抢劫过程中被巡逻民警抓获。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经对廖某某开展社会调查等工作,认为廖某某在校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由于缺乏家庭监管条件,遂根据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共签的《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协议》,将廖某某送至“泸州老窖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接受观护,并委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担任观护员。考察期间,观护员带领廖某某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劳动,并将其工作、生活、思想情况每月向检方反馈。考察期满,根据观护员提供的廖某某表现情况,对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对于没有家庭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人,如何平等对待,落实帮教考察,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案中,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掘社会资源,依托大型国有企业,共建“涉案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将缺乏家庭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观护基地进行帮教考察,既实现了平等保护,又取得了帮教实效,是“检企共建”的典型案例。
[相关:检察] [来源:新华网] [作者:吴光于]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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