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土地新规:商住混合用地建设应“先产业后住宅”
土地供后监管 地款未付清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意见》要求,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宗地成交后,属地政府与土地竞得人要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根据土地出让公告约定事项,重点对土地交付、项目开竣工时间、产业准入条件、未达准入条件罚则、公建配套的建设和移交具体要求、开发保证金等内容予以约定。对项目出现未按时开竣工、未达产业准入条件等情形的,依照协议进行处罚或没收开发保证金。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及郊区市县政府也可指定相关部门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
同时,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土地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后,按《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逾期不签或不满足签订要求的,国土部门应终止供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竞得人按要求签订出让合同后,竞买保证金转作土地出让价款并作为履约保证金。
另外,依规严格处理延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违约行为。土地受让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对经催缴仍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国土部门可依约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出让土地,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对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企业,可禁止其在欠缴期间参与全市范围内上市土地竞买。在土地受让人未缴清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前,不得交付土地,不得减免延时缴款所产生的滞纳金。在土地受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滞纳金前,国土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也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意见》强调,规范处置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延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问题。土地受让人竞得土地后,由于出现不可抗力(如发生地震等)、新发现文物、外资企业因办理外汇登记及结汇手续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土地受让人不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负责积极协调解决问题,并在宗地达到土地交付、开工等条件后书面通知土地受让人限期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国土部门依据土地交付确认书、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书面通知等证明文件,拟制《土地出让价款延时缴纳处理方案》,报批准出让方案的政府研究同意后重新约定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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