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王人文说:“按英人西法,胡有妻再娶,可将其按法律治罪。但据中国律例,胡某所以娶二妻者,系‘兼祧两房’。”李开江遂以“中西法律各异”为理由,回复英国四川总领事陶乐尔。海伦也明确对陶乐尔表示,自己不愿离婚。领事馆遂将此事呈报北京英国驻华公使。
笔者查阅到1911年6月16日的《大公报》,报上记载:英公使亲自打电报给海伦,陶乐尔向海伦述电报内容:“胡之先妻在,汝之婚姻为无效,子女为私生。汝及子女三人,皆记入英籍并受保护,愿出汝于现今之卑位。并命我勉汝须回英国,一面为汝筹款。且谓胡某败类,将来必弃汝。今彼固能养汝,将来参官问罪后,汝必苦无地矣,汝当思之,速回我信。”
海伦给北京的英公使回电,表示不愿离开胡继曾:即使他果真是你所说的那种坏人,我也不愿与他离婚。
成都英国总领事陶乐尔也去劝说海伦,语带恐吓:你如果不急速离开中国,清朝官方为避免中英纠纷,必将判处胡某有罪,你将无处容身,“不若速行移出,暂寓他所。”海伦态度坚决:若中国法律不容我为胡某之妻,“我愿为彼之妾,至死不离”。如果你们再干涉我,我就告知天下,我离开胡某不是胡家不肯要我,也不是我不愿给胡家做媳妇,而是“英国人之逼我也!”
1911年6月20日的《大公报》记载,陶乐尔因屡劝无效,侮辱性地威胁海伦:“作妾,英国决不认可;若曰妓女,则英国妓女不准逗留中国!”言外之意妾与妓女没有什么区别,并且下了“最后通牒”:如不离婚回英国,将视为放弃大英帝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