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起成都主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10大热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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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动产登记类型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二)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4、土地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五)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异议登记;
(七)更正登记;
(八)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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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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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办公用房,若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由登记机构直接办理;
(二)申请人申请变更、更正、转移登记的,待申请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清土地出让收入后办理。
[相关:不动产登记]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成都商报]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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