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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代前期到清末 老成都的房屋商铺
2015-10-10 19:30:18  |  新闻中心 蜀风艺文文化成都 

房产交易税费不低

民间买卖双方订立、有中证人签字但未经官府验证的,叫白契。买卖双方经过官府备案并纳税,加盖官印后称红契。

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任四川按察使的张集馨记载:各级地方官都从地亩、房产交易中雁过拔毛、层层盘剥,“沾润税契银两,以肥身家”。所以茶坊酒肆中,老百姓“每讲论田土,差役必从中百计怂恿”;甚而买卖双方“讲论未定,差役即报官勒税”。老百姓“稍涉辩争,即押入卡房(拘留所),其风由来久矣!”

傅崇矩记录,1909年前房产交易都由衙门直接经手,“以此为大宗进款”。成都县买卖房产,过户时税银要收总房价的8.2%,华阳县收总房价的6.835%。1909年四川省总督赵尔巽成立省级税收机构“经征总局”,各州县派有委员,设立分局(类似税务分局)。各分局大致把税收总数的十分之一拨为办公经费,十分之九缴交省上藩库。

值得注意的是,从宣统元年(1909年)十二月起,新执行的房产交易税,额外征收了类似现今的“教育附加税”:

成都县“税契六分,库平收兑,又代收提学司高等小学堂并练费等款,通共一分九厘”(即教育附加税1.9%),共收房屋交易总额的7.9%。比如房产价值100两,纳税7.9两。比原来未设“经征总局”前收8.2%,税负少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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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郑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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